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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评: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2-05-2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的所有权,而不是占用权,因为行为人事先已经占有了他人财物。本罪的行为结构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了自己所有。可以看到,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委托物和遗忘物、埋藏物,具体说来包括: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借用关系、担保关系、发现遗忘物、埋藏物等情况。行为人对委托物的占有,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是行为人自己发现后形成的,行为人发现遗忘物、埋藏物,这个行为本身当然不是犯罪,只要不归还并据为己有的才构成犯罪。本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即行为人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注意,“拒不退还”只是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一种情形,并不是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埋藏物是指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有所有权人,但是所有权人没有现实的占有。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是他人、单位、国家的,如果都不是,则是无主物,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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