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团专家评: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2-05-2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者,实质上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对应的概念。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罪的行为主体。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础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者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成立贪污罪。从本罪的行为方式上看,本罪与贪污罪只是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上不仅包括侵占,还包括窃取、骗取等。本罪要求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指实质上的利用,而非形式上的利用,而不是仅仅利用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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