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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挂靠债权转让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工程劳务有花样,资质挂靠是一桩;树小未必枝干粗,何惧挂靠小劳务;尾款结算遇困难,债权转让开处方;协商不成闹仲裁,利益最终到手来。

[基本案情]
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2017)东仲字第174号
申请人:尚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根据本会主任指定及当事人选定,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3年7月20日和2013年8月10日与东营市河口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并按时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截止2017年3月22日, 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712075.61元,窝工损失1551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83858.42元、逾期付款利息8472.34未支付。2017年3月22日,申请人与宏智建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宏智建安将其享有的以上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协议签订后,宏智建安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被申请人已收到该通知,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特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施欠工程款、窝工损失、逾期付款利息192330. 76元。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辩称: 1、 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因为案涉合同由被申请人与宏智建安签订,与申请人没有合同关系,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2、申请书所依据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申请人对《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债权金额部分与宏智建安存在争议,且被申请人不同意该债权转让并及时通知宏智建安及尚某某本人,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3、申请人没有提出仲裁的理由和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28日,胜利油建与案外人宏智建安签订05-2011-JMJ-06-044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尚欠214805. 91元未支付宏智建安。2013年7月20日,胜利油建与宏智建安签订2013-JJ-06-019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尚欠47558.8元未支付宏智建安。工程开工后,因非施工人原因致工程施工进展不畅。山东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鲁中明造字(2017) 3221号《改造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窝工损失为83146.62元。2013年8月10日,胜利油建与宏智建安签订2013-1.W-06-003号《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尚有449710.9元未支付宏智建安。2017年3月22日,宏智建安与申请人尚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宏智建安将其与胜利油建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 7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8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尚欠工程款812076.21元、逾期付款利息213191. 93元、窝工损失155100元、利息损失8472. 34元转让给尚某某。还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宏智建安与尚某某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胜利油建发出《偿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宏智建安将《债权转让协议书》所载债权转让给尚某某的事实。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胜利油建六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宏智建安通过顺丰速递发出回函,对转让的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窝工损失、利息损失不予认可,并要求宏智建安提供相应工程施工合同、账务对账单、受让人身份证明等材料。2017年4月7日,胜利油建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针对债权转让事项向宏智建安发出复函,裁明胜利油建六公司、七公司均不承认《债权转让通知书》所述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窝工损失、利息损失等,不承认宏智建安与尚某某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还说明若有工程欠款,需持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到胜利油建办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在卷为证。

本仲裁庭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智建安与胜利油建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庭子以确认。据上所述,宏智建安将涉案3份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尚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胜利油建应支付尚某某05-2011-JMJ-06--044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 JWJ-06-019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 3-LW-06-003号《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共计112343. 7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胜利油建还要支付尚某某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欠付工程款712075.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的利息。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尚某某欠付工程款712075. 61元;
二、被申请人中石化胜XX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尚某某截止2017年5月10日期间的欠付工程款利息112343.78元。
三、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尚某某埕东油田埕110泵站及外输干线改造-建安工程窝工损失83146. 62元; .
四、驳回申请人尚金华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7998元、鉴定费2000元由申请人尚金华负担2867.85元、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30.15元。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7130.15 元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仲裁委员会 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

律师案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个人挂靠施工案。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某些工作技术难度小、门槛低,有些工作一个包工头带领十几个劳工就能完成任务,组织灵活,管理方便。虽然有合规管理的要求,但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节约人工成本,往往对劳务分包挂靠持宽松态度。工程完工后,由于劳务费支付不到位,经常出现各种类型的工程劳务纠纷案件。近年来,国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包企业不断加强劳务分包方面合规方面的治理,工程劳务欠款纠纷案件有了较大的改善。总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民工劳务报酬及时兑现仍需要相关方面的持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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