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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路。
  负责人:袁杰信,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外企公司)因与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向法国S公司购买了价值1 134 956.63美元的5688.407立方米木材。1999年9月12日货物在国外装船启运后,原告填写了3份货物运输投保书向被告投保,保险金额为1 248 452.29美元。同年10月21日,S公司传真通知原告,承运投保货物的船舶因遇风暴沉没,货物全损。原告投保时,没有人向原告报告过此次海损事故,因此此次海损事故属于被告承保的责任范围。同年1 1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被告却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等为由,拒绝原告的理赔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 248 452.29美元和此款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贸易信斥证、正本提单等,用以证明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载货船船名、开航日期;

  2.中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致江苏外企公司的函、银行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已经支付了涉案货款;

  3.投保书和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签发能保险单副本各3份,用以证明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同意为涉案货物承保;

  4.江苏外企公司员工朱华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收到涉案货物保险单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4日;

  5.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业务员余永彬签字的支票存根一份,用以证明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前就收到了江苏外企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已成立;

  6.国外卖方于1999年10月21日向江苏外企公司发来通知货损的传真件,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得知货损的时间是在 投保之后;

  7.1999年11月8日江苏外企公司致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索赔函,以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3份拒绝理赔函,用以证明涉案货损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交涉过程;

  8.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委托麦理伦国际集团检验涉案货损的委托书、收条等,用以证明麦理伦国际集团已经收到江苏外企公司提交的涉案保险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并已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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