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7)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此外,舱面载货的风险明显大于舱内,它直接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决定。原告江苏外企公司早在1999年9月24日就收到了装货单副本,已知部分货物装载于船舶舱面。作为被保险人,江苏外企公司在投保当时及之后,未将这一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变化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显然也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江苏外企公司以木材在舱面装载是航运惯例、保险人应当知道为由,辩称自己没有此项告知义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江苏外企公司未能以最大诚信原则订立保险合同,被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判决:
对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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