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定义及其分类
2000年5月出版的《保险知识读本》中将健康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保监会2000年所发的42号文则对其作了如下分类:“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从定义及分类中不难看出,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其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因此,人们通常所想到的医疗费用保险只是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之一,它的赔付也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指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时才会发生,如赔付的门诊费、药费、住院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和各种检查治疗费等。另外,若只是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那承保的范围和赔付的金额又要缩小很多。与此相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费用项目和补偿内容要多得多,目前,我国的健康保险产品已从1992年的70余种增;E300余种,其涉及的内容也从传统的费用补偿型、住院津贴型产品扩展至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商业健康保险的经济学原理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同,健康保险得以维系的经济学原理在于其将人们对未来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以较小的成本代价确定化。这样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由于一般都是风险的厌恶者,这种“确定化”无疑提高了他们的效用水平。举个例子:假如某君发生健康问题的可能性为10%,对应的损失为1000元,并假定其有5000元的财富,若进行投保,保费为100元。表一显示了他拥有财富的两种可能性(投保或不投保)。(这里应用了传统经济理论中的期望效用论来做比较。)
由上可以看出,投保并没有改变该君的财富期望水平,但它却消除了两种可能性间的差异,这给这位风险规避者(不确定性的厌恶者)带来了更高的效应水平。
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价
从前面的例子可以看出,风险规避者为规避风险愿意放弃一部分收入。事实上,如果健康保险的价格恰好等于为解决健康问题而发生的期望损失(这里是100元,等于0.1*1000),人们是愿意购买足够的保险的。这样,无论是否遭受损失,他们都可得到全额的补偿。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大数定律告诉我们孤立的、不可预知的偶发事件其平均结果都是可以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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