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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税也要守法——李某诉县地税局案(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某县地税局车管所在检查现场填发《查封扣押证》,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四,税务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程序不到位。首先,《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同时下达,不能体现“逾期仍未缴纳”的法定程序;其次,未开付汽车扣押清单;再次,所下达的执法文书未填制《送达回证》。

  第五,对所扣押的汽车没有妥善保管,汽车部件被盗导致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因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县法院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李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是正确的,判决所依据的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之二是《行政诉讼法》第68条,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务检查的权限、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及有关文书的使用等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3条、第27条、第32条、第39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8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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