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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配件公司偷税案(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二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经核实,汽车配件公司于1999年7月3日向某市内燃机厂购进5台“N6102Q”直喷柴油机,价税合计110000元,除1台取得了购进发票,其余4台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三是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经核实,汽车配件公司于1999年7月销售4台“N6102Q”直喷式柴油机给某县第二运输队,价税合计112000元,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是对销售4台柴油机给某县第二运输队,汽车配件公司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除追缴所得税款,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所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税务机关除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税务机关除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税的认定、处理及发票管理等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40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了解税务机关成为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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