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条款,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实体性规定,以及核定征收、同期资料准备、加收利息和追溯年限等管理性规定。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纳税人关注的内容进行讲解,敬请关注。
资本弱化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4点:一是债权性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间接获得特别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但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二是权益性投资的范围,包括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一般为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当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权益投资则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权益投资则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三是规定标准的内容,规定标准的量化值(标准关联债资比例)按行业确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例外。四是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一般反避税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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