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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