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保证依法行政,不仅执法程序要合法、规范,而且执法行为要有标准、注重统一性。
规范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可制定税务检查底稿工作制度、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制度、检查案件专办制度、检查调账工作制度、协查和延伸检查工作制度、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制度、违法事实确认和告知制度和涉税案件审定工作制度等,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四、注重税务调查环节、审理定性环节,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核心
税务稽查工作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环节,实施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心,调查取证是实施税务稽查的中心环节,审理定性是对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保证,对于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税务调查在调查取证的时间要符合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的方式要得当。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如税务机关没有正式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收取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同时,《税收征管法》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若实施了就是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税务机关有权就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于强行搜查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有授权的,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二是调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来源要合法,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稽查调查取证主要涉及当事人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介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纳税人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税务稽查底稿、原始单据复印件等等。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证据资料必须由当事人盖章签字,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要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或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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