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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的纳税错误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1.当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于一个企业时,界限划分不清,从而导致纳税的错误。例如,某酒店中秋节自制月饼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同时在饮食部早茶中也提供月饼作小点。全年取得饮食服务收入3000万元。该酒店将月饼销售收入并入服务收入计3010万元,计缴营业税150.5万元。实际上按照税法规定,该酒店的销售行为和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为属于互不相关的两次行,因而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开核算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该酒店同时还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即在饮食服务中提供月饼作小点,这时的销售行为和非应税劳务是同时为同一项业务提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征收营业税(因为该酒店是以提供饮食业服务为主的)。

  2.以非应税劳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3.在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有意把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并入非应税劳务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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