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程序
(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
实施税务稽查,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稽查对象。从我国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①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②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③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为便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公民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口头举报应当笔录或者录音。笔录经过举报者核实无误以后,可由举报者签名、或者押印,但是不愿意留名或者不便留名者除外。如果举报者不愿意公开其情况,举报中心应当为其保密。如果举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关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通过上述各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既能全面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义务的情况,又能突出重点,及时查处大案要案。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以后,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检查、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在税务稽查对象当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②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 000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情况在上述幅度以内确定);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④税务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稽查的实施
税务稽查的实施,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等活动。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以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方法,然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