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方式 >
税务稽查(6)
www.110.com 2010-07-30 16:18

  税务稽查的程序

  (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

  实施税务稽查,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稽查对象。从我国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①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②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③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为便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公民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口头举报应当笔录或者录音。笔录经过举报者核实无误以后,可由举报者签名、或者押印,但是不愿意留名或者不便留名者除外。如果举报者不愿意公开其情况,举报中心应当为其保密。如果举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关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通过上述各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既能全面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义务的情况,又能突出重点,及时查处大案要案。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以后,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检查、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在税务稽查对象当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②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 000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情况在上述幅度以内确定);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④税务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稽查的实施

  税务稽查的实施,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等活动。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以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方法,然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