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当按期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
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含1年)以内的,增加
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上的,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
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标准,由价格行
>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组织听证会后,
报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
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
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业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
罚款。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
房屋进行评估的,按有关处罚程序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五十二条 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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