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移转于第三人占有并为之设定质权的行为。
由于责任转质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而处分出质人的财产会增加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的约束。因此,为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协调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法律上有必要对于责任转质限定严格的条件。由于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参考国外民法立法及实务,本文认为责任转质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责任转质不宜适用于出质人特别申明将要取回的质物。某些质物,如祖传的家具、珍藏的金表等特定物,出质人在出质时申明将要在清偿债务后取回,质权人不能实行责任转质,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这些财产不能返还出质人,从而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2.质权人必须向转质权人说明质物的权属,使转质权人明了该质物属于再度设质。如果质权人不予说明标的物为他人之物,而以所有人的资格就该质物再度设质,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并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这属于质权的善意取得,而非转质。
3.须于质权存续期间进行转质。法律设立转质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质权存续期间内资金的固定,以使在此期间,对于同一质物能够再度利用。所以,质权的存续,为转质权存续的前提。质权尚未成立,固然无转质权发生可言;质权消灭,转质权通常也随之消灭。如非在质权存续中,质物即使仍由质权人占有,也不得进行转质。即使出质人愿为担保质权人的债务而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仍非转质,而为一般设质。
4.必须以自己的责任转质。所谓自己的责任,是指质物因转质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质权人不仅对因其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负责赔偿,而且也应承担质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因为责任转质是未获得出质人同意而进行的转质,因而自应加重转质人的责任,以保护出质人的利益。
5.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的范围。由于转质是质权人将所得支配的交换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因而质权人所处分的交换价值自应以他所得支配的交换价值为限;也就是说,转质权的各项内容均应受原质权的约束,不仅转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不得长于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而且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不得逾越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6.须将质物的占有移转于转质权人。转质是质权人将质物另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必须具备设定质权的一般要件,不仅质权人与转质权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协议,而且须将质物移转于转质权人占有。
责任转质于质物移转于转质权人占有时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作为设定人的质权人的责任被加重。质权人对于因转质所受的不可抗力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例如转质权人存放质物的仓库,因失火而致质物灭失时,质权人即应负赔偿责任。当然,对于纵不转质,质物仍不能够避免被毁损灭失的,其毁损灭失,质权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质权的约束。转质权一经设定,质权人的质权虽然存在,但其实现受到限制。质权人因转质权的设定,已将其所占有的质物的担保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因而质权人便负有不得使原质权与债权消灭的义务,即他不得实行原质权、抛弃原质权以及为债务的免除行为和使债权发生抵消等。只有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过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时,质权人才得于其超过的范围,受主债务人的清偿或实现其质权。
3.质权人将转质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而对质权人为清偿时,其清偿额应予提前清偿转质权人的债权,否则不得对抗转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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