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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勇”轮提单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厦门海事法院判决如下:一、双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海公司货款6,803,416.2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开证费76,263.(其中货款利息自199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二、福州外代与双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5,000元,原告负担4,500元,两被告连带负担40,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代开信用证合同关系、信用证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等。但是,归纳起来,案件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三个:一是无单放货案件的性质,二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按照承运人指示无单放货是否要承担责任;三是本案提单项下权利是否丧失。

    一、无单放货案件的性质法官审理案件必须确立两个裁判基础:一个是对事实定性,确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另一个则是根据该关系的性质,找出调整该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因此,审理无单放货案件,首先应明确提单持有人与无单放货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性质。

    (一)无单放货案件定性问题首先是一个国际私法的识别问题,其识别的根据,应以法院地法为原则。

    无单放货案件均具有涉外因素,是典型的涉外案件。因此,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首先涉及的是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识别的规定,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条提出了如下建议: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可见,在理论界以法院地法为依据解决识别问题是通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多采用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是依我国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据此,我国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所涉事实情况的定性,识别的根据应以法院地法即我国法为原则。

    (二)无单放货案件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据此,严格意义上的无单放货案件应是指提单持有人依据正本提单诉请签发提单的承运人返还提单项下货物或赔偿相应货物损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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