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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奥拉汽车海运有限公司诉林锦、陈宝惠、罗(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四、三被告不可撤销地确认在本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7天内,由法院从现金担保中支付1,070,000元至原告海运公司指定的以下帐户(汇款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户名: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淘金支行,帐号:269-8004938-80
  五、三被告进一步同意,在本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7天内,由法院把原告海运公司在申请诉前扣船时提供的现金反担保人民币30万元退还给原告海运公司上述指定帐户;
  六、如果三被告未能及时同意或要求或以任何方式延误法院从现金担保中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金担保,并且由三被告应承担延迟付款期间的罚息(按每天05%计算)及原告向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原告有权请求法院直接从现金担保中支付该罚息及法院费用;
  七、向法院分别支付的费用各自承担,法院不再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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