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第二营业部诉Y&W INTERNATI(5)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Y&W INTERNATIONAL LIMITED答辩称:1、中控公司与农行之间是否有高息存款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2、中控公司与农行的高息存款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而且是否高息,仍不能确定;3、农行如认为其与中控公司存款关系违反法律,应另行起诉中控公司。但是农行未这样做,反而主动与我司订立存款合同,并称“收讫”,应视为已将利息全部付给了中控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农行二营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和中控公司之间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书》,双方约定用中控公司在农行的大额存款来归还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对中控公司的债权,农行二营及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就此订立了《存款协议书》。&W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以存款协议书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存单纠纷。
农行二营上诉称1996年3月22日的二份《存款协议书》,Y&W INTERNATIONAL LIMITED无实际存入款项,故该二份存款协议不发生效力。本案的事实表明,上述两笔存款已在1994年实际存入银行,当时的存款人是中控公司,之后,根据中控公司和Y&W INTERNATIONAL LIMITED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中控公司同意将其在农行的存款用来归还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对其的债权。农行二营和Y&W INTERNATIONAL LIMITED订立了存款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表示农行二营已全部收妥了存款金额,协议书有收款收据的效力,并向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偿还了1,209万元款项。因此,Y&W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以存款的形式接收了中控公司对农行的债权,而农行二营的行为表明其对这种债权的转移是认可的,同时也已实际履行了有关的还款义务。由于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农行二营有义务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农行二营逾期未能支付全部的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令农行二营向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兑付尚欠存款本息是正确的,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尚欠本金数额均未提出异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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