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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中国(福建)对(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11月6日,陈礼辉致电被告,就银行退单的原因作出解释:自1994年10月份开始,欧共体进口中国大蒜必须申请配额(SEFPO公司未申请配额,故不能进口),并称SEFPO公司同意再申请配额,要求被告再耐心等待到11月尾。11月10日,被告致电陈礼辉:希望SEFPO公司先把货款电汇过来。

  12月5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再次致电青岛外代、中集总二部:速联系发货人并摸清其对货物的处理立场后转告之,以减少损失。12月6日,中远公司集装箱运输总部接上述传真后即致电青岛外代:速与发货人联系并告其态度。务请于12月7日12时以前答复。同日,中联储运公司接上述传真后立刻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就货物处理拿出方案,以减少损失。同日,被告接到上述传真后即转告陈礼辉:指控法方违约,声明保留其对法方索赔的权利。同时致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通报与法方的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请其协助与法方交涉;并用快件将(上述冷箱大蒜的)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植检证书、汇票等迳寄陈礼辉,请其收到后即告知并告大蒜款汇出的日期。

  12月9日,法国SEFPO公司被宣布破产。

  12月14日,被告致电青岛外代:其已于12月6日将正本提单等快件寄给法国代理商,由其交勒哈佛货主,由他提货转卖。并请青岛外代速将该情况告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

  1995年1月4日,陈礼辉致电被告:大蒜事件将于本月15日前解决清楚。同日,被告致电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电文内容当事双方均未能提供)。同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致电被告:感谢其当日传真;经查询“公用信息电脑系统(MINITEL)”得知,SEFPO公司已被(法国)勒哈佛法院宣布破产;请(被告)告知对此事的处理方案。1月11日,陈礼辉致电被告:收到被告传真,要求被告拒接“回货”,并表示其会逼SEFPO公司还被告货款6066.00美元。

  1月12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致电中集总部并抄送被告:已经和被告指定的陈礼辉联系过,但陈让其和已经被宣布破产的SEFPO公司联系。并特别提醒被告:海关允许货物在码头堆放到2月6日,尔后,货物将移交海关仓库。同时请被告告知对此票货的处理意见。

  1月13日,被告致电陈礼辉:要求其速与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联系并告何时提货。同时致电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要求其催促法方尽快提货。1月16日,被告致电原告:已于94年12月6日将正本提单等整套提货单据快件寄给陈礼辉先生了,请催促法方尽快提货。

  1月25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致电“中集总部”并抄送被告:已经和陈礼辉先生联系过很多次,但其明确声明他不负责提货并告正本提单已给SEFPO公司,现在也许在处理该公司破产案的律师手中,他建议我们去和法院指定处理SEFPO公司破产案的律师联系(SEFPO公司已于1994年12月9日被宣布破产)。最后我们终于和律师联系上了,但他向我们确认,他没有正本提单,并告SEFPO公司因没钱不会提货。鉴于发货人(即被告)目前仍对提货负有责任,而费用在一天天增长且将货物移交海关仓库的时效将于1995年2月6日到期,为减少损失,请被告就货物处理问题给出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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