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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中国(福建)对(5)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三、由于法国SEFPO公司未能适法受让提单,则在该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即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所遭受的费用损失作为债权向受理SEFPO公司破产的破产局申报。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也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

  四、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提单条款中的“货方”确是一个处延宽泛的概念,但该种规定并不妨碍法院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收货人”究竟谁属及其责任,并不妨碍该提单该条的其他相应部分及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综上,青岛海事法院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的考虑,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予以认可,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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