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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狮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诉王建民、刘彦福(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本案审理期间,王建民、刘彦福未应诉答辩。但王建民通过其业务员向本院递交一份2001年1月18日由上海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广和公司的歇业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审计结论为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原告对此不持异议,应予确认。

  「法院查明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查明事实如下:1997年10月24日和11月7日,原告为广和公司到港货物办理货运事宜,垫付了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堆存费8784.60元,并产生疏港包干费65000元。1998年6月4日广和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0元,其余40000元未付。1999年12月13日,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致函原告表示歉意。广和公司系王建民、胡轶彬、顾杰3人注册成立的私人合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由王建民投资40万元,胡轶彬、顾杰各投资5万元。1993年12月8日,原投资人胡轶彬、顾杰将所投资份额通过协议转让给了王和宝、陈珠娜,该协议当时已递交工商部门备案,至1994年6月公司注册资金全部到位。1996年3月15日广和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原由王和宝和陈珠娜所持的各为5%的股份赠予王建民、刘彦福,王建民持股份95%,刘彦福持股份5%.该份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名通过,并递交工商局备案。此前,即1996年2月6日宝山审计师事务所已确认王建民股份为95%,刘彦福股份为5%.1997年7月10日和8月22日,被告王建民、刘彦福以股东身份申请公司迁移新址及变更登记,经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广和公司系由王建民、刘彦福二人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自1997年9月1日始,至2001年8月30日止,崇明工商分局于1997年9月1日重新核发了上述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在1999年年检截止日期前未按规定申报,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于2000年9月13日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并要求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但被告王建民、刘彦福未举证证明其进行了清算。

  根据广和公司的委托,上海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作出了广和公司的歇业审计报告。该报告结论为:(1)广和公司于2000年1月开始已停止营业,已处于歇业状态,经清理后资产204940.40元,负债212590.69元,所有者权益— -7650.21元;(2)经审核,当年销售收入未发生,管理费222462.58元,利润总额— -50765.21元,由于歇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结余,也无法抵扣。

  「法院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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