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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狮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诉王建民、刘彦福(3)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一、被告王建民、刘彦福投资设立的上海广和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胜狮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支付疏港包干费40000元及滞纳金(从1998年4月30日起至2000年8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王建民、刘彦福对广和公司的资产负有清算责任,清算所得的剩余财产应清偿广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清算期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68元,由上海广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6.61元,原告负担25.0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王建民、刘彦福应对上海广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按本判决第一项规定承担清算责任。

  「法官评述」

  1、实体问题:原告与上海广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为广和公司办理货物提货、出场、疏港业务,垫付相关费用,并产生疏港包干费65000元。广和公司应予支付。扣除广和公司已付部分费用,广和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疏港包干费40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根据法定滞纳金的规定,逾期付款应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原告请求滞纳金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2、被告主体问题:广和公司自开业以来投资人几经更迭,在此过程中均报崇明县工商局备案,且核发了营业执照,故广和公司的投资人变化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变更。由于广和公司未经年检于2000年9月13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公司股东王建民、刘彦福就公司的债权债务组织清算,但被告王建民、刘彦福未进行清算。虽然,上海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作了上海广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歇业审计报告,但该报告仅是歇业审计,其并不能代替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清算。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责任人的被告王建民、刘彦福应对广和公司的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王建民、刘彦福应当忠于清算职守,违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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