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诉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等单位的产品(2)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该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受害人之夫何荣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按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产品制造者不得以自己不是销售者为由而推诿,销售者也不得以自己不是制造者为由而推诿。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后,可以另依合同关系向其他人追究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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