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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诉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等单位的产品(3)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产品质量不合格指的是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质量标准指的是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和保证产品正常实现其功能的要求。对电器产品来说,通常包括其安全性能保障、工作电流大小、工作电压适用范围等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由制造者来保障,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这种社会保障的义务,如果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这种社会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来看,经质量鉴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淋浴器电热管绝缘不好,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它是造成原告之妻被电击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厂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经鉴定质量有问题,在使用说明书中又未说明产品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作用。该厂对原告之妻被电击死亡负有次要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应当是赔偿,而不是补偿。

    产品质量责任,对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来说,都是一种全部的和独自的对受害者的责任,这种责任既不能代为履行,也不能完全用连带责任来解释。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如果认为这笔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而应向谁去索赔,那是另外一回事。

    产品质量责任既然作为一种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管理法律规范,他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即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本案还应当判决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接受原告退回不合格漏电保护器并返还货款。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指向,并且应当说明该某项请求是否成立,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然后才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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