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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与中国建设银(4)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晋经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市支行南街办事处借款1914万元本金和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对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不能偿还的上述债务数额,在记名为王秀琴的三张定期存单项下的人民币1808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的范围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市支行南街办事处。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10元,由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10元,由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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