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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经济特区启华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赖恰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恰蓬,一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陵海四巷三横7号501号。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启华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迎宾路西侧免税大厦10楼10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汉豪,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阳,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经济特区启华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启华公司)与赖恰蓬购房合同纠纷案,本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的(1998)民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启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1日以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2000)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助理检察员王莉出席了法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9日,启华公司与案外人汕头经济特区银昌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昌公司)签订了二份购房合同,约定:银昌公司将其在建的汕头市碧波花园E幢第一层9号铺面和第一至四层(A区)商场预售给启华公司。同年4月21日,启华公司与赖恰蓬分别签订了二份《购房合同》,约定:启华公司将其从银昌公司购买来的汕头市碧波花园E幢第一层9号铺面和第一至四层(A区)商场(期房)出售给赖恰蓬。其中铺面建筑面积为60.24平方米,每平方米15300元,计921672元;商场建筑面积为1245平方米,每平方米6200元,计7719000元,以上共计8640672元。赖恰蓬分六期付清上述房款,启华公司保证该房于1994年2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时,合同还对房屋结构、建筑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赖恰蓬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购房款共计3456568.8元。1993年7月8日赖恰蓬见工程尚未动工,提出异议。11月1日赖恰蓬发现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所购楼房内,遂向启华公司提出异议,以后双方就楼梯的设置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赖恰蓬拒付第三期房款,双方酿成纠纷。启华公司遂于1993年12月25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恰蓬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

  另查明,启华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组织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出租、出售。其从银昌公司购买的商业用房(期房)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预售给赖恰蓬,亦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在一审诉讼期间仍未补办该手续。另,启华公司在转预售赖恰蓬9号辅面时,未告知赖恰蓬有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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