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有些医院看来,外请医生的费用由患者负担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1月26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医院返还强行收取的“外地医生诊疗费1020元”。
2006 年8月25日上午,出生5个月的患儿由其父母抱至定南县某医院诊治,医生初诊为喘息型肺炎。入院治疗后,该患儿病情迅速加重,并出现病危的症状。病人家属对该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表示出了怀疑,并几次向医院提出转至上级医院治疗,但都未得到该医院的准许。医院的理由是,病情没有得到控制,转院容易发生意外。该医院请来了外地医生对医院的诊疗方案进行会诊。后在患者家属的一再要求下,医院在治疗的第8天,将患者送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此后,患者父母以医院未经同意外请医生会诊,并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医疗费”的形式,强行收取“外地医生诊疗费1020元”表示不满,并诉请法院要求定南县某医院退还此项费用。
法院认为,患者与医院建立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是要约方,其要约的形式主要有挂号、明确向医护人员要求诊治;医院是承诺方,一旦医护人员有接受患者要求的意思表示就为承诺。在履行承诺中,医院是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为患者服务。当医院认为自己的技术力量无法履行承诺,需要借助外地医疗专家的力量,是医院与外地专家之间所建立的另一服务合同内关系。医院作为承诺方,需要变更已与患者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需要有医患双方再行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方可成立。本案查明的事实是,被告医院既没有与原告达成外请医生诊治的证据,也没有原告委托被告医院外请医生诊治的证据,因此,被告医院外请医生会诊,是为被告医院服务行为,将双方约定的费用转嫁给其合同外的第三人,即本案的原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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