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澳公司)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对簿公堂,双方因为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合作项目起了纠纷,通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约7279.8万元投资款。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状告市政府
要求返还投资款
据了解,为造福五指山市群众,通澳公司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原通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合作兴建淡水净化厂。通澳公司诉称,双方在1997年签订的《兴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合同书》中约定:通澳公司为该水厂项目的执行单位,承担总投资额75%的资金投入,该市政府承担25%的出资约3000万元作为项目配套资金,合作经营期限50年。
通澳公司称,合同签订后至1999年9月,公司完成了水厂项目总工程量的75%左右,完成投资约7279.8万元,但当水厂项目急需后续资金时,该市政府承诺的3000万元配套资金始终未到位,造成淡水净化厂项目停工。为争取水厂项目继续进行,双方和海南省计划厅、财政厅等通过各种渠道,为水厂项目争取追加了90万美元贷款和1500万国债资金作为配套资金,但终因该市政府未能及时偿付比利时政府贷款息费丧失借贷信誉而告吹。通澳公司也多次向该市政府请求解决水厂项目的难题,但始终没有实质进展。
通澳公司诉称,2001年5月10日,该市政府以通府函[2001]24号文通知原告终止合作,并通知原告移交水厂项目。2001年12月10日,通澳公司与五指山市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了《通什水厂工程资产移交书》。五指山市审计局对淡水净化厂资产进行审核后向被告提交了《五指山市审计局关于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的审核报告》,该报告确认了原告的投资资产总额为72798084.29元。
通澳公司认为,鉴于双方的合作已终止且水厂资产已全部移交给被告,公司多次请求政府解决水厂项目的投资返还问题,但时至今日政府始终不予确认原告对淡水净化厂的投资,也拒不返还投资,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返还水厂项目投资7200多万元。
政府辩称
双方合同尚未解除
在今天(30日)的庭审上,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投资额该不该返还,以何标准计算。
五指山市政府辩称,双方正式签定的合同书尚未依法解除,通澳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根据。
五指山市政府辩称,通澳公司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兴建,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承建水厂项目工程,市政府下属单位市建设环境资源局,为借款单位的比利时政府贷款金额所购置的水厂设备,已于1999年6月运抵工地;后因续建资金不到位,通澳公司无力继续运作该项目。政府为争取国债资金继续运作,于2001年4月24 日以《关于选择水厂继续建设方案的通知》函告通澳公司,对方以通澳函[2001]7号《回复》表示,选择该通知的第二项方案:“如果通澳公司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投资,市政府愿意单方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市政府通过其他途径来完成,通澳公司的投入和权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确认,并计算入股权计账,按双方投资额多少分成。”该方案只是变更项目执行单位,并非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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