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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电死钓鱼人 家属获赔25万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钓鱼爱好者朱某在某鱼塘钓鱼时,因渔竿刮在高压电线上,导致朱某被高压电击中不治身亡。朱某家属将电力公司、鱼塘的发包人、承包人均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给付朱某家属赔偿款7.35万余元,鱼塘的发包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水务二所给付朱某家属赔偿款8.58万余元,鱼塘承包人黄某某给付朱某家属赔偿款8.58万余元。

    2005年4月15日,张家湾水务二所与黄某某签订鱼池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张家湾水务二所将其所有的养鱼池承包给黄某某,承包期1年,承包费5000元,并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05年6月4日,朱某与多名友人来到黄某某承包的养鱼池钓鱼。下午4时左右,朱某因渔杆接触横过鱼池上空的高压线触电,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出具诊断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公安分局出具法医鉴定报告,朱某死亡原因为电击死亡。

    事发线路为北京电力公司,该线路27-28号杆横过张家湾水务二所养鱼池,离地距离6.2米。

     朱某家属认为,北京电力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和监督管理单位,明知他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开发鱼池并允许其非法长期经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存在的事故隐患疏于监督、管理,不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家湾水务二所未经批准,明知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养鱼池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存在,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承包养鱼池,疏于管理未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且对于承包人开展的业务存在安全隐患不制止,导致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在承包经营管理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垂钓业务,没有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对参加垂钓的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警示、劝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电力公司、张家湾水务二所和黄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预见在高压电线路下钓鱼存在潜在危险性的能力,其未能对此予以注意,故朱某在此事件中具有过失。

     北京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负有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管及设立标志的法定义务,并应履行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的义务,在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就因其不作为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北京电力公司对于朱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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