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歌曲在线播放服务,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被羽·泉、黄征和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看网公司因侵犯羽·泉、黄征表演者权和侵犯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六千元。
羽·泉在提交给一中院的诉状中称,他们在 2006年1月16日发现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羽泉组合《三十》专辑和《2003-2004巡回演唱会全记录CD1》专辑共2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陈涛和胡海泉拥有该21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并从未许可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陈、胡二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18万元。
歌手黄征诉称,2006年3月17日,他发现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其《一个人的战役》专辑中共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黄征本人拥有该10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并从未许可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因此,黄征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赔偿10万元。
另一家将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的是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诉称,2006年3月16日,该公司发现,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胡彦斌的《音乐密码》专辑、许巍的《在路上》专辑及花儿乐队演唱歌曲共计34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因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该3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并从未许可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赔偿2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歌曲的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看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网站上向公众无偿播出了三原告享有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看网公司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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