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牙齿损伤达到8颗才能评定为伤残。一旦定残,赔偿额将成倍增加。不久前,江苏省海安县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原告丁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表明,其牙齿在交通事故中只掉落6颗,而在庭审时其提供的出院记录原件则变化为掉落6颗、折冠2颗(存在添加痕迹),并据此评定为十级伤残。6月16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法院以原告丁某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为由,驳回了其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医院证明前后不一
2005年3月9日11时30分左右,原告丁某(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男)无证驾驶的拼装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丁某、王某及丁某车后乘客吴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同年3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任。
事发后,原告丁某被送往事发地医院(以下简称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昏迷待查,并联系120转院。同日,丁某被送往县城一家医院(以下简称县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底骨折、上唇皮肤撕裂伤、321+123牙齿脱落。2005年3月25日,丁某出院时,县城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中,病情诊断为:颅底骨折,上唇皮肤撕裂伤,321+123牙齿脱落,建议休息一月,定期复查。同日,医院向丁某出具了出院记录。从丁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来看,医生在出院记录的“入院诊断”、“出院情况”栏目中均记录丁某的伤情为:颅底骨折,上唇皮肤撕裂伤,321+123牙齿脱落,与病情证明一致。但在庭审时,丁某提供的3月25日的出院记录原件中,“入院诊断”栏目中“321+123牙齿脱落”已变更“321+123牙齿脱落、+12牙齿折冠”,其中“+12折冠”字样有明显添加痕迹。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出院记录原件的“出院情况”栏目中,标明的伤情仍为“321+123牙齿脱落”。
出院后,原告丁某于4月30日、5月18日到县城医院进行两次门诊治疗。同年9月7日,县城医院对丁某作出病情鉴定,结论:脑震荡、颅底骨折、 321+123牙齿脱落、+12牙齿折冠、并建议评残、门诊治疗。同年10月26日,县城医院再次对丁某作出病情鉴定,结论为321+123外伤性脱落(已作修复)、+12外伤性冠折完全性牙冠折断(已作修复)。
评残依据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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