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王老太太爬香山回家途中乘坐360路公共汽车时,因车上人多拥挤,被挤倒致伤。为此,王老太太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终审以经营者在其运输过程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判令北京公共交通腔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王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75岁的王老太太身体一直不错,常年坚持爬香山锻炼身体。2004年3月3日早晨7点左右,刚爬完香山准备回家的王老太太坐上了第四客运分公司的360路公交车。因为车上人多拥挤,王老太太被其他乘客挤倒致伤,公交公司遂将王老太太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王老太太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足背感染后皮肤坏死、右足第2、3、4跖骨骨折”,并两次在该院住院治疗。王老太太本人还患有高血压、胆结石等病症,住院期间出现脑梗塞。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老太太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
随后,王老太太以要求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共计索赔金额约18万余元。其中,王老太太提出,因其伤后出现脑梗塞及抑郁状态,所受外伤亦需继续治疗,故索赔今后治疗费和护理费9万余元。
第四客运分公司则表示,该公司对事故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予以认可,但只能赔偿对方治疗骨折的费用,不同意赔偿治疗并发症的费用。
2006 年4月,经北京盛堂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老太太伤后出现脑梗塞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事件作为其脑梗塞及抑郁状态的诸多诱发因素之一不除外。该鉴定意见在分析说明中指出,王老太太在外伤前就有脑梗塞的病理基础,既往有脑萎缩、脑梗塞病史,有促使其出现精神症状的病理基础。从该鉴定结果来看,王老太太的抑郁状态、脑梗塞与其所受外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中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运输合同中,经营者对在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老太太乘坐第四客运分公司的公交车,该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现王老太太在乘车时因拥挤受伤,第四客运分公司对其因此所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一中院还认为,王老太太称今后还需继续治疗、护理,但其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所作的伤残鉴定书中称其伤情基本稳定,未提及今后还需治疗、护理,且王老太太的抑郁状态、脑梗塞与其所受外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王老太太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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