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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案例简介」

  1999 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 l万元。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优先卖给他。村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2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某。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以2.8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问题提出」

  对于本案可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在此结合此案说明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合同法的指导原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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