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12月1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李某向赵某借款8方元,借期为一年,利息为1万元,用宋某、王某的二个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每平方米600元,由李某负责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由李某承担。如借款到期还不上,赵某有权将房权收回,原房主欠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承担。张某为李某提供担保。1999年1月2日,宋某、王某出具了同意用自己的房屋产权作抵押的同意书。李某未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李某未偿还欠款。2000年12月16日,赵某与李某又签订了一份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约定因李某欠赵某10万元暂时还不上,特将开发区中心二区十四单元四层及独立楼抵押给赵某某(赵某之子),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1年5月,抵押时间到2002年5月末,过期还不上,赵某某有权收回全部抵押楼。在抵押期间,李某每年按10%承付欠款利息。由张某为李某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将抵押楼过户到赵某某名下。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1998年1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但合同中用楼房作抵押的担保,因双方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认定无效。赵某与李某2000年12月16日签订的>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应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赵某要求李某在2002年5月末提供充分的保证,即将抵押楼过户到张某和赵某某名下,张某未能按约定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此充分保证,已构成默示毁约。张某有权在履行期限2005年5月届满之前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对李某给付赵某欠款并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8条、第207条、第211条第二款、《担保法》第18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赵某人民币80000元;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赵某利息20000元。
评析:(一)被告李某未在2000年3月末将抵押楼房办理抵押登记并过户到赵某某名下,其行为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
本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1998年12月 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由李某负责办理抵押楼房的登记,费用由李某承担。但李某未办理登记,导致该担保无效。李某作为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间内提
供充分的保证,且到期未偿还欠款,赵某已知道李某不履行合同。2000年12月16日,赵某与李某签订的一份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既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利息的变更,又是对李某提出履行保证的要求,但李某在合理期间内未提供有效担保,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2002年5月末之前,其将不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已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
- 上一篇:连环购房未过户 本案S骗取过户出售如何处理
- 下一篇:“私贷公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相关文章
-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 ·约定消除房屋贷款,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 ·妻取夫款银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 ·学校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 ·违约责任的承担:权利人选择主义及其限制
- ·违约方对已过履行期限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 ·拍卖公司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 ·出租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该定作合同案谁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货车受损该汽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李某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移动公司未短信告知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客人摔伤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 ·出具借条后辩称未借款 张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 ·本案中李某不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职工擅自离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职工擅自离职 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