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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购房意向书内容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关于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有二种计算方法:1、应以现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格的差价乘以房屋总面积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2、应以现被上诉人已经另外购得的房屋总价款与原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差价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第一种计算方法明显带有对上诉人惩罚之性质,该计算方法将上诉人可得利益作为被上诉人之损失,即变相将违约之可期待利益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超出当事人能够获得的合理补偿范畴。第二种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损失之说,受损人基于信赖合同可以有效成立,导致错失与案外人签订有效合同之机会,导致最终以超出原价格几倍的价格签订新合同,该部分多付出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

    本案有一特殊之处:上诉人在签订意向书中已经对悔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允诺,即意向书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受允诺人的利益,允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反悔。该款的约定远远低于因合同不成立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因购房单位仅依此款主张损失,可视为对其他损失的放弃。因此,二审以意向书的约定判令损失,属公力救济对私力的尊重,应予支持。

姜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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