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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之法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三、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在害及本人利益的表见代理中,由于无权代理人擅自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害,如果善意相对人未撤销其行为,而主张表见代理的,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后,获得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权利。这在民事责任中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对于本人的损失,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都有过错,则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损失。

    但当前越来越多的表见代理案例表明,无权代理人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本人依表见代理向善意相对人为给付后,再按照侵权之债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时,无权代理人往往已将以本人名义从善意相对人处取得的财物挥霍一空,从而没有偿还能力,本人因此蒙受损失。表见代理制度对本人不利的一面由此可见一斑。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虽多少于本人有所不利,但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代理制度的实行。对于表见代理制度,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尽可能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中,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如果善意相对人坚持主张按表见代理处理,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对于无权代理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本人作为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体要件看,侵占罪属于身份犯,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他人财物的代为保管者或占有者。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本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如果无权代理人依表见代理行为从相对人处获取财物,无权代理人对该财物不是所有者而是代为保管者或暂时占有者,符合侵占罪主体要件。其次,从客观要件看,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这里的“他人”不限于公民个人。代为保管的原因包括代理等民事行为所导致的对他人财物的合法持有。无权代理人不按法律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交与本人,而非法占为己有,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第三,从主观要件看,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本罪主观要件。此外,由于侵占罪适用告诉的才处理,故将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的行为作为侵占罪处理,亦不违反刑法谦抑性的精神,诉讼是否启动取决于本人的意愿,这对衡平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利益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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