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对于此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两家河沙厂发出电报表明了其的确有购买河沙的意图,并且明确规定了答复的期限,这应是明确的要约。而且原告以自身的行动作出了承诺,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成立,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发出的电报,只是表示欲订立合同的意向,并未包括实质条件,如价格。所以只是要约邀请,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合同并未成立,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要约阶断,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要约邀请。(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那么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呢?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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