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欠原告货款900元,有欠条为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提出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买货清单,被告未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与原告还曾有第二次交易,并在第二次交易中向原告交付押金3000元,而原告只交付了部分货物。基于此,被告要求原告在扣除第一次交易所欠货款900元和第二次交易应付货款后退还多付的押金。原告则称第二次交易已经货款两清。
[分歧]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欠原告900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理由是被告对欠原告900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欠条为证。被告提出的抗辩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且被告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故法院不应当主动将前后两次的货款予以抵销。如果被告主张抵销,那么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做出相应的判决。既然被告未主张抵销而仅仅是提出抗辩,那么即使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被告也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虽然欠原告900元货款,但被告提出其在与原告的第二次买卖中交付了3000元押金,后来却只提取部分货物,故原告应当返还其多付的押金,而这笔钱与其欠原告的货款抵销后,原告还应退还多余部分给被告。因此,法院应按原、被告两次买卖实际发生的款项予以抵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既不具备适用法定抵销的要件,也不具备适用合意抵销的要件。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70页)。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法定抵销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等四大要件。本案显然不具备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是否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存在争议——被告辩称在交付押金后只提取了部分货物,原告应返还多付的押金,但原告主张清单上的货物均已被告提走,双方对此一事实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争议尚有待查证;既然是否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存在争议,那么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法证明。鉴于此,本案不得适用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则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抵销的合意,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是否欠被告押金存在争议,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抵销的合意,不可能适用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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