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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打赌引起的伤害案谈射幸合同(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同时,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性质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如人身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 119条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因此,这种责任的性质已经确定,不能再由受害人选择。如果数种责任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时并存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虽发生责任竞合,但是不发生因竞合引起的责任选择问题。就本案而言,双方虽然存在赌博(射幸合同)关系,但因赌博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不发生违约责任,只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就原告刘光海的损害后果来看,也只能是侵权责任才能满足其诉求。所以,本案不应产生责任的的竞合问题。

  3、关于赌博双方的归责。所谓归责,就是怎样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本案涉及过失责任、过失相抵以及共同侵权等理论,需用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是适用本案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一规定,我国民事立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确认它的法律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占据主导地位,调整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以“叼桶”的形式打赌,并造成伤残,其打赌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由于被告杨关明、郭伟对原告刘光海“叼桶”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或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被告杨关明、郭伟在与原告刘光海打赌事件有过错。被告胡德志虽然未参与赌博,但是他作为“中间人”促成了赌博这一违法行为的成就,同样对原告刘光海“叼桶”这种危险行为也存在疏忽或懈怠,主观上也有过错。所以,本案应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的原则,因三被告主观上都存在民法上的疏忽或懈怠,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失相抵减轻对方责任。原告刘光海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按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司法实务中的困惑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限制进行了规定。过失相抵,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实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除具备客观要件外,更主要的是考察被害人主观上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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