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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介绍

    1995年8月初,A村党支部书记蒋某与镇水利站协商,由村委会承包管理水库一座,但未正式签订合同。后A村委会决定将水库竞价转包,并在村广播里作了宣传,蒋某以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的最高价取得转包权。其于同年8月21日又与刘某、江某签订了山林、水库转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蒋某将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座及其自1985年起就开始承包的与该水库相连的B村的山林40亩转包给刘、江二人;转包期自1995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共15年;转包费35000元,二人以4台旧机床一次性抵付,于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付。同日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同年9月1日,水利站(发包方)与A村委会(承包方)又签订了水库承包管理书面合同,村委会与蒋某补签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都是199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水利站与A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前5年每年上缴水利站水库管理费500元,以后每年上交400元,同时规定了承包方管理水库的报酬支付及违约金等事项。而A村委会与蒋所签的承包合同中则约定蒋某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对水库的权责范围及违约金等事由。两份合同也都经公证处公证,水利站对水库转包情况也清楚。后蒋某与B村又续签了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每年交承包费200元,可以转包。刘、江二人如期接管了水库、山林,蒋某也收到4台机床并售给他人,得款2万元,后蒋某已付给A村委会至2001年的承包费6000元。

    1999年8月9日刘、江二人到法院起诉,主张蒋某身为村干部,在未取得水库承包权的情况下,利用职权采取欺诈手段和自己签订转包合同,并从中渔利。且自己不是本地人,不了解该水库不宜养鱼,承包后投入5000多元的鱼苗,分文未获。故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如何处理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是因为,在原、被告签订山林、水库转包合同时,被告对水库虽尚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双方另外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该合同生效时被告已取得了对水库的承包经营权,且被告对山林已承包经营多年。另外,双方签定合同是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已实际履行4年之久,发包方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应认定被告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10年3个月有效,而后4年9个月因被告尚未取得承包经营权,其无权转包,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农村承包合同的发包和转包,同时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村干部,是否存在村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签订的山林水库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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