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未过户,登记车主应否垫付抢救治疗费?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箱式农用运输车违章载客翻车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查明,该车是已停驶二个多月,由陈某低价购买用以从事载客运输。陈某买车后跟雇佣的驾驶员学开了4天车辆后便斗胆自己驾车载客上路,结果因其驾驶技术不行同时再加上操作不当而导致农用车翻至路下5米的稻田中,造成21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因受伤人数众多,急需较大数额的抢救治疗费,可现在的车主陈某家一贫如洗,拿不出钱应急,怎么办?
本案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围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责令原登记车主负责垫付抢救治疗费。主要理由是:
一、由原登记车主负垫付之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车主垫付。此案车辆未过户,原登记车主是法定意义上的车主,现车主无证驾车负全部责任且无赔偿能力,原车主有垫付抢救治疗费的责任。
二、垫付抢救治疗费并不是承担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现在车主陈某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又无力支付抢救治疗费,为了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及时救治,原登记车主理应先行垫付,然后再向陈某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并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批复”是在诉讼过程中判定赔偿责任人,是赔偿主体的确认。责令原登记车主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是事故处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且指明了垫付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做法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相冲突。
本案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围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责令原登记车主负责垫付抢救治疗费。主要理由是:
一、由原登记车主负垫付之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车主垫付。此案车辆未过户,原登记车主是法定意义上的车主,现车主无证驾车负全部责任且无赔偿能力,原车主有垫付抢救治疗费的责任。
二、垫付抢救治疗费并不是承担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现在车主陈某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又无力支付抢救治疗费,为了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及时救治,原登记车主理应先行垫付,然后再向陈某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并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批复”是在诉讼过程中判定赔偿责任人,是赔偿主体的确认。责令原登记车主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是事故处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且指明了垫付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做法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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