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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差价款应否归中介公司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某甲与一房屋中介公司协商后签下委托卖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中介公司按卖房人某甲的要求将房子以不低于63000元的价格卖出,成交后中介公司按63000元的1%收取中介费;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此价格,中介公司不再另外加收中介费,多得的卖房款归中介公司所有。双方还约定由中介公司负责联系买主,某甲不参与价格讨论。

  不久,中介公司就以某甲的名义将该房屋售与某乙,成交价款为69500元。中介公司留下6500元后付给某甲63000元,并向某甲和某乙双方收取了中介费。其间,某甲虽曾数次出面协助办理看房、产权过户等事宜,但某甲始终不知某乙的真实出价,某乙也始终不知某甲与中介公司之间有上述协议存在。

  某乙已入住数月,一日在某公共浴室偶遇某甲的侄子,二人闲谈时某乙方才得知某甲只拿到63000元房款的实情。某乙顿有上当受骗之感,气愤之余找到中介公司论理,要求退还差价6500元。中介公司拒不同意,某乙遂以其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此差价。

  「审理」

  一审法院通知某甲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取得6500元差价款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中介公司将其返还给某甲。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和某乙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提出申诉,经原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进入再审。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该6500元差价款的归属问题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介公司在与某乙签约时没有如实告知某甲的真实报价,这种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中介公司占有差价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判决将其返还给某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中介公司分别与某甲、某乙订立的合同均系各自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差价款理当归中介公司所有,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原一、二审时虽然将本案立案案由定为“居间合同纠纷”,但结合案件事实来看只能说是一种“非典型”的居间合同。本案中实际上有三个合同存在:在中介公司与某甲之间是委托合同,在某甲与某乙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在中介公司与某乙之间才是居间合同。

  这是因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自身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但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不仅要代某甲寻找买主,而且还直接与某乙讨价还价,这显然超出了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范围。实际上,本案对某甲而言,中介公司是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某甲的委托事项并收取报酬。所以说,认定中介公司与某甲之间是委托合同而非居间合同更为合理。鉴于双方对委托事项完成后卖房款的归属已有明确的约定,中介公司对某甲并不构成所谓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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