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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承租人优先权在执行拍卖中的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令人高兴的是,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⑿。其中,对执行拍卖程序作了规范。就该意见稿的规定看,对本文探讨的不动产拍卖问题,最高法院并未要求参照拍卖法第9条有关公物拍卖的规定进行,但是对拍卖公告的范围和媒体作了具体规定(详见第13条)。同时,笔者注意到,最高法院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人民法院要通知包括优先购买权人在内的有关当事人到场(详见第15条),但未对本文探讨的问题“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予保护?”加以明确。这在将来的执行中难免还会产生混乱和争执,因此,宜借此机会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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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第167页,1999年3月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第662页,1991年9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⑶同⑵。

  ⑷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511页,1998年1月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⑸《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卖租出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⑺《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⑻参见郑金雄《执行拍卖之法理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二期,第60页。

  ⑼同⑴,第108-109页。

  ⑽史尚宽主编《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⑾拍卖法第9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⑿《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15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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