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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抵押物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抵押人物资经营部的前身多服公司以财产为主债务人如皋螺帽厂借款设定抵押后,又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依法成立,抵押权人农行葛市办事处自此时起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农行葛市办事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物资经营部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以抵押物抵偿部分债务。至此,抵押权人农行葛市办事处已依法取得物资经营部相关抵押物(包括本案涉及到的818加油站的房屋及其他机械设备在内)的所有权,亦即实现了其优先受偿权,后于此权设立的优先购买权因受偿权的实现而告消灭。作为承租人的原告杨根南,在与物资经营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知道租赁物上存在抵押权的事实(因1996年设定抵押时其任多服公司门市部主任兼管加油站),其自愿地接受和承担了因抵押权实现而使租赁权终止的风险,当然不能以后成立的优先购买权与先成立的优先受偿权相对抗。农行葛市办事处在取得抵押物(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后委托拍卖行拍卖,属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与原债务人物资经营部无关,被告环明皋在拍卖会上竞拍成功,其行为合法。原告杨根南依据已经归于消灭的优先购买权主张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的买卖行为无效,显然与担保法解释相悖,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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