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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世道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株式会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粮油进口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源翔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

  株式会社称,1998年3月4日与粮油公司订了《销货确认书》,该《销货确认书》内容记载为:粮公司为推销人,购买人一栏空白,日期为1998年3月4,签订地广州,品名为冷冻刀鱼,《销货确认书》对货物单价、数量、规格、装货港和到货港、保险等作了约定,还约定装货时间1998年5月30日。该《销货确认书》没盖株式会社和粮油公司的公章,粮油公司处的签字也非常草,无法辨认。株式会社在一审审理时承认这笔业务是与金英福联系的,当时金英福是以粮油公司的名义来洽谈生意,但株式会社所提供的金英福的名片注明是中国对外贸易发总公司 (烟台公司)水产部。株式会社称该《销货确书》是株式会社签订好后传真给粮油公司,由粮油公司订好后,再传真给株式会社。至于是谁签名,株式会社认是粮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巫晓东。但株式会社没有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株式会社还认为《销货确认书》的传真号码83338968是粮油公司的电话,但原审法院查该电话是广州富豪酒店的电话。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株会社再次声明《销货确认书》上粮油公司处签名的是巫晓东,但同样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

  1998年3月9日,粮油公司  (作为甲方)与厦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粮油公司代理厦门公司出口水产品,本协议下代理出口业务无论是厦门公司自行以粮油公司文本或者粮油公司应厦门公司的要求,授予厦门公司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成交确认书,凡因签署上述文件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厦门公司承担,粮油公司仅承担代理人的责任。粮油公司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即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向厦门公司指定的帐户付款并负责垫付所需的海运运费。粮油公司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手续,有关费用由厦门公司承担,粮油司负责办理外汇核销并办理出口统计。粮油公司负责L/C要求编制有关结汇单据,并及时送单议付。厦门公司必须保证货物质量严格符合出口要求,粮油公司对质量不负责任。若由于厦门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在规格、数量、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出口要求,导致外商索赔,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厦门公司承担等等。在该协议上由巫晓东代表粮油公司签名并加盖粮油公司的公章,由陈锋瑜代表厦门公签名并盖厦门公司的公章。粮油公司确认该协议是厦门公签字后传真道粮油公司,该传真原件现未找到。本案原审期间,厦门公司确认株式会社诉请的货物是厦门公司委托粮油公司出口的,厦门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就粮油公司提供的上述协议,但没有找到该协议的原件。厦门公司负责做这笔业务的业务员是陈锋瑜,现已不在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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