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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协议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郑州铁路局西安中心医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

    法定人代表人:李承志,院长。

    被告:北京医用射线机厂。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郎家园六号。

    法定代表人:许家驹,厂长。

    被告:日本国岛津制作所。地址:日本国京都市中京区西之京桑原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西八条实,所长。

    1985年7月,郑州铁路局西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与中信电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签订了代购X射线诊断装置的委托合同。合同规定:铁道部郑州铁路局西安中心医院委托中信电通有限公司从日本进口800MAX线诊断装置及其附件一套,中心医院负责设备的技术谈判及选型工作,国内进口审批手续,设备到货后的验收工作,并负责国内运输等;电通公司负责与外商谈判及签订合同,办理报关手续,设备到货后协助中心医院做好验收工作等。电通公司依据其与中心医院签订的合同,又委托中国国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与日本国横滨机械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横滨公司)签订了为中心医院进口岛津制作所生产的HD150C-40型X射线诊断装置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外贸合同)。由于岛津制作所只有主机,没有附机、附件,经岛津制作所与北京医用射线机厂(以下简称射线机厂)协商签订匹配安装协议。中心医院又同射线机厂就该装置的配套装置签订了国内购销合同。为使两部分装置完整配套地交付中心医院使用,射线机厂和岛津制作所于12月达成安装调试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对各自所供产品质量负责;有需要改造的部分,其所用零件、电缆等均由岛津制作所无偿提供,并负责改造保障全套设备的技术合理性。1986年7月,中心医院委托电通公司代购的及中心医院自购射线机厂的两部分装置先后运抵中心医院。由于岛津制作所、射线机厂未能按原安装调试协议执行,经同中心医院协商,安装调试改为在中心医院现场进行。1987年10月22日,中心医院、射线机厂、岛津制作所及电通公司在中心医院又重新达成安装调试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该协议规定:设备安装布局等技术问题,由岛津制作所和射线机厂按中心医院的现场情况,共同确定分期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后,指导中心医院技术人员操作三至五天,方可对全套设备作一次性验收;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分别由生产厂家即岛津制作所、射线机厂负责。在四方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所购设备质量问题,中心医院同岛津制作所、射线机厂发生纠纷,岛津制作所、射线机厂撤回技术人员,致使该装置的调试验收工作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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