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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大道金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45号金骊大厦20楼。

  负责人:张桂林,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市分行)与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签订一份《财产抵押合同》,约定,天一公司以“天一教育大厦1200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向工行成都市分行贷款最高额度4840万元人民币。但未进行抵押物登记。同月27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5自98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2200万元,期限从1995年7月27日至1998年7月27日;用途为建设天一教育大厦;月利率10.05‰,还款来源为售房款。同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2200万元贷款。同年12月15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50212—112年自营字第005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880万元;期限从1995年12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用途为建设天一教育大厦;年利率为14.472%.同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880万元贷款。1997年4月14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7年自字第043号《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1320万元;期限从1997年4月17日至1999年4月20日;用途为电梯、空调;年利率为11.088%.同月15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1320万元贷款。同年10月13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7年自字第118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2260万元;期限从1997年10月13日至1999年10月13日;用途为建设天一教育大厦;年利率为10.98%.同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2260万元贷款。当天,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天一公司以“天一教育大厦1200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贷款2260万元。但未进行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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