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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保管义务实证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对一个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支付了金钱,旅行社应当提供合同承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并保障该服务符合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服务。毫无疑问旅行社提供了相关服务,并且也没有出现因旅行社过错而导致的事故,所谓物品被盗也不是在事故中发生的。结合本案,旅行社也不知道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内容、数量、位置和处理情况,如果仅仅因为旅游车上来了陌生人(是否上来,是否是陌生人偷走,还需证据证明),就认为旅行社提供了不符合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服务,实在困难牵强,因此而将携带物品丢失的责任归责于旅行社,显然不公平,显然是对旅游者保管疏漏责任的一种放纵,对旅行社责任的一种扩大。

    本案属于一个新类型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二。第一,它是发生在经营者(旅行社)和消费者(旅游者)之间的一起典型案例,如何保护特殊消费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经营者(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如何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对随身携带物品的保管义务,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起法律博弈。第二,判决会超出本案自身的意义,本案判决的结果可能对旅游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国内第一起关于境外旅游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责任判决,必然会对旅游规则建设产生某种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如果将游客丢失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赋予旅行社,是否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个别心术不正品质不高者在旅游中制造一定的事实,谎称丢失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要求旅行社赔偿而大发法律之财呢?恶劣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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