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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3 被告罗足三作为原告企业职工,其失职行为可由原告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件诉讼费7500元,由被告陈鸿玉负担4000元,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负担35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超越代理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被告陈鸿玉受罗足三的委托代为保管和帮助发货,也就是说陈鸿玉的代理权是保管货物和发货,其他行为必须经过授权方同意才能实施。其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代销协议,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限。且被代理人事后没有追认。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曾与被告罗足三洽谈过生意,知道罗足三是受原告委托来苏州开展业务的,且第三人与被告陈鸿玉相识,亦明知陈鸿玉没有代销瓷质砖的代理权。

    至于被告罗足三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他人,请他人代管货物,是一种失职行为,不属转代理,法院不作处理是恰当的。

    本案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以前,所以当时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现在遇到类似的事情,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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