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毁约的法律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如果原告在发现被告的纱布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以后,不立即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等待12天,待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再主张权利,这毫无疑问是合法的。从本案来看,因履行期限即将到来,原告再等待12天或许对其更为有利,然而,毕竟这种消极等待将会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例如原告不能尽快向他人订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损失。而通过预期违约制度要求被告及时提供履行保证,否则将解除合同,这对于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也正是预期违约制度具有的重要功能。总之,我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原告在不能确定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除合同,显然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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